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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芜湖镜湖区长江路周边(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7-09-21 08:46【我要纠错】

【导语】:2017芜湖镜湖区长江路周边(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芜湖本地宝(微信公众号:wuhubdb)为您整理。

  长江路周边(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房征办〔2014〕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期调查登记和抽样评估等情况,现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重点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长江路沿线的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签约期限

  2017年9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

      四、征收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

  1.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补偿提供参考,最终补偿价格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

  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福达花园5幢2-302室:结构混合,楼层  3/6 ,年代2005年 ,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8352元/平方米。

  ②长江路94号:结构砖木,楼层  1/1 ,年代2007年,用途住宅,房屋价格(单价)7879元/平方米。

  (3)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产权调换地点:丝绸厂地块、东方医院地块期房。

  产权调换价格:丝绸厂地块安置均价7628元/平方米;东方医院地块安置均价6787元/平方米(具体价格由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1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4.补助费

  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补助。

  5.奖励费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5日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6-90日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4%给予奖励;超过9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

   1.房屋补偿

  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房屋补偿提供参考,最终补偿价格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确定。

  预评估价格如下:

  福达花园5幢底层门面:结构混合,楼层  1/6 ,年代2005年 ,用途商业(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价格(单价)25126元/平方米。

  2.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货币补偿方式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4.奖励费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5日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6-90日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4%给予奖励;超过9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镜湖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未经权属登记的建筑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四)亭棚、披等简易结构设施,可按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七、改变原登记房屋用途的房屋处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1990年4月1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经营使用的,可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结合房屋用途改变时间与1990年4月1日和2007年8月14日之间的权重比计算。权重比=(2007-房屋改变用途时间)/(2007-1990),计算公式为: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房屋改变用途后评估价格-房屋登记用途评估价格)×权重比。

  (二)2007年8月14日后改变用途的,按照房屋登记用途计算补偿。

  八、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一)各类附属设施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树木补偿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二)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

  九、其他

         (一)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二)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三)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镜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镜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长江路周边(北段)项目房屋征收。

  201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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