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和合乘者。
二、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合乘车辆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四、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
五、每车每天合乘不得超过四次(免费互助合乘的除外),同一合乘线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合乘者的起讫点应与驾驶员事先发布的路线基本一致;合乘出行分摊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等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
六、合乘各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合乘平台不得为不符合条件要求的车辆和驾驶员以及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三)合乘平台数据应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合乘数据包括驾驶员及车辆信息,单次合乘行为出发、到达时间及地点,合乘行驶线路行程、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摊成本费用金额,以及管理部门依法采集的其他信息;
(四)合乘平台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或作其他用途,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
七、合乘出行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八、合乘各方应当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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