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陵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其中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及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详见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县城区东至205国道、南至花山西路、燕山路、周瑜大道(由花山西路向东经洪湖路到燕山路由秋浦大道至周瑜大道)、西至清浦路、北至芙蓉峰路、云谷路、457省道及籍山大道(东起芙蓉峰路至云谷路沿后港河到太白大道经457省道沿西溪路到籍山大道)、县经济开发区全部区域、籍山镇阳光小区、工山镇戴塘小区、家发镇太白大道以南的区域,上述区域以路为界的一律向外延伸50米。
三、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劝阻,对于拒不听劝阻者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553-6823356。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芜湖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烟花爆竹】获取芜湖烟花爆竹销售时间及购买地点;查看芜湖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各区燃放点位,禁放区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