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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征兵体检内科有什么标准及要求
2024-03-05 10:17【我要纠错】

【导语】:全国征兵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来了!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其他条件及要求详见正文!

  芜湖征兵体检内科标准及要求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尿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一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副脾;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八)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九)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一)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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