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街道)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2、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 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
4、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县区民政部门可派员参加。民主评议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形成结论。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
(五)签字确认。镇(街道)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街道)。
对民主评议(听证)有较大异议的申请,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镇(街道)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鼓励实行县区、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审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村(居)委会应按规定将城乡低保情况向村(居)民代表会议作出报告,接受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
5、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由本级审核审批机构组织调查复核,形成调查复核材料逐级上报,以县区民政部门的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6、县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意见及所有材料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待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经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审批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