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于芜湖在职人员,用人单位可为合同期内的单位职工补缴入职以来的往期职工医保费用。退休人员参加过职工医保但医保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费用办理医保退休,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待缴费满15年后办理医保退休。
一、医保补交规定
1、在本统筹区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时,曾经参加过职工医保但医保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费用办理医保退休,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待缴费满15年后办理医保退休;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要求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无论养老退休前是否交过职工医保,只能选择一次性补缴满15年。
2、对于在职人员,根据芜政办〔2012〕3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可为合同期内的单位职工补缴入职以来的往期职工医保费用。补缴费用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从实际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补收月数不计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月数。
二、注意事项
2019年7月1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前,原市区按高档标准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之后转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限每满5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原四县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相关居民医保折算职工医保政策的,继续执行。不满5年的不予按月折算,跨制度重复参保的不予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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