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温馨提示:
1、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私自收养的,受理窗口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2、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方可落户。
办理材料
1、收养登记证—申请人提供原件
2、户口簿—申请人提供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提供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易户网申请,线下到市区公安户政业务服务窗口或社区(居村委)受理点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工作日即时受理) (时限:1工作日);
3、审核:到公安户政业务服务窗口申请的即时审核申请材料;网络申请或到社区(居村委)受理点申请的,待相关资料寄送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大队后审核(时限:2工作日);
4、发证 :到公安户政业务服务窗口申请的当场办结,网络申请或到社区(居村委)受理点申请的将证件寄送至申请人。(时限:1工作日寄出);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
到公安户政业务服务窗口申请的当场办结,其它方式申请的3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