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2年12月26日,湾沚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其中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湾沚镇青弋江、赵家河、陶辛路、G329国道、迎宾大道、芜宣高速公路、滨湖大道、G329国道、丰禾路、保沙路、滨湖大道、春江路、湾石路围合区范围内。
(二)湾沚镇城市花园、阳光新城、尚东澜庭、荷塘月色、新航嘉苑、东城国际、绿地国际花都、阳光半岛等八个住宅小区。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芜湖宣城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的通告》(芜政密〔2019〕61号)规定的湾沚区行政区域范围。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处罚。对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等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助。举报电话:110(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8791704(湾沚区应急管理局)、12319(湾沚区城市管理局)。
五、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区此前发布的通告或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2年12月26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芜湖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禁放】可获芜湖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各区县禁放区域·时间·违规燃放处罚,举报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