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房地产交易形式以一定价格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买卖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
注:本指南提供商品房买卖过户的相关信息。
办理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3、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原件)
4、商品房备案通知书(原件)
5、预告登记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6、购房发票(原件)
7、房地产测绘图纸(原件)
8、登记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至收件窗口申请。
2、受理:受理岗位应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或应补齐的材料。
3、审核登簿:审核岗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
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4、缮证:制证岗位根据审核结果打印权属证书。
5、发证:申请人至发件窗口取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商品房买卖登记)
办理费用:
1、登记费
住 宅:80元/,非住宅:550元/次
注: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2、权证工本费:10元/本,由房屋权利人承担
3、商品房交易手续费:
住 宅:3元/平方米,由卖方承担(2002年3月1日以前交易的由买方承担)
非住宅:0.4%,由卖方承担(2003年12月1日以前交易的按0.5%计收,双方各承担一半)